【公告】臺北市立大學針對媒體報導之說明
臺北市立大學針對媒體報導之說明
針對媒體報導本校音樂學系教師聘任、課程安排、教師校外兼課,以及人文藝術學院陳冠宇院長與鴻宇國際藝術有限公司之關係等事項,部分內容未能完整呈現相關制度及實際情形。為回應師生與社會各界關切,本校說明如下:
一、專任教師甄選與兼任教師聘任分屬不同程序,本案依校內規定辦理
本校音樂學系於今年3月辦理115學年度第1學期專任教師公開徵聘,徵聘專長包括鋼琴演奏、銅管演奏(小號、長號、法國號)及指揮等領域。何忠謀、劉宜欣兩位教師雖未通過專任教師甄審,但專任教師甄選與兼任教師聘任的目的、需求及程序並不相同;未獲專任教師錄取,並不代表不具擔任兼任教師的資格。
本案兩位兼任教師每學期各授課1學分,屬於課程的補充開設,不影響學系原已排定的專任教師授課及既有課程,目的在於提供學生更多元的學習選擇與課程服務。
何忠謀現任長榮交響樂團小號演奏團員,劉宜欣現任國家交響樂團法國號首席,兩人均持有教育部核發的助理教授證書,其專業資格、演奏經歷及專長符合音樂學系相關銅管演奏課程的教學需求。因此,音樂學系依《臺北市立大學音樂學系教師聘任與升等評審要點》相關規定,洽詢兩人並辦理兼任教師聘任事宜。
因辦理期間適逢暑假,音樂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難以及時集會審議,爰依《臺北市立大學教師聘任與升等評審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如有特殊原因,無法依限辦理,得由系(所、中心)簽請校長核可後提出。」由系辦公室辦理專案簽呈,陳請校長核可,經相關行政單位審議後,由副校長代行同意開課。
本案係基於課程及教學需求,依校內規定及行政程序辦理,所開設的兼任課程為既有課程之外的增開,並非由單一主管逕行決定,亦非變更原專任教師甄選結果,更不影響任何專任教師的聘任與授課權益。
對於外界質疑本案涉及「開後門」或規避專任教師甄選程序,與實際辦理情形並不相符,本校深表遺憾,並盼透過上述說明釐清相關疑義。
二、相關課程並未取消,亦無更換授課教師情事
有關「管樂作品研究」及「鋼琴教學法(一)」於開學後取消課程或更換授課教師之說法,本校再次重申,兩門課程均未取消,也沒有更換授課教師情事。
本校重視學生的選課及受教權益,相關課程均依教學需求及核定安排開設。對於課程資訊傳遞或溝通過程所造成的疑慮,本校將持續向學生說明,並檢視相關行政及通知作業,避免因資訊落差造成誤解。
三、教師聘任未受人脈、政治立場或外力介入
本校各系所聘任專任及兼任教師,均依相關法規及校內程序辦理,並就應聘者的學經歷、專業能力及教學需求進行審查,不以個人黨派、政治立場、家庭背景或人際關係作為聘任依據。
本案並無校方高層、市府人士或其他外力介入及護航情事。對於外界將應聘者家屬的社會關係、校友身分或所屬團體承接政府標案等事項,與本校教師聘任直接連結,並據以質疑涉及特權或關說,本校深表遺憾。
四、校外兼課須經學校同意,並非本次爭議後新增限制
依《臺北市立大學教師聘約》第六條規定,教師在校外不得另有專職;校外借調、兼職及兼課,應依教育部及本校相關規定辦理,並須經學校同意。
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及講師,除未通過本校教師評鑑者外,經校長同意後,始得於校外兼課;兼課時數應依本校教師授課時數及支給超支鐘點費相關規定辦理,所兼授課程並以與其在本校所授科目性質相同者為限。
上述規定為本校教師聘約既有規範,且已明確印載於每位教師的聘書背面,並非因本次事件而新增或收緊。專任教師申請校外兼課,須經校方審查並取得同意,並非提出報備後即可當然兼課;如對相關規定仍有疑義,可查閱本人聘書背面所載聘約內容,或向校方權責單位洽詢確認。
本校均依相同規定及標準辦理校外兼課申請,不因教師對校務或特定聘任案所持立場而有差別待遇,並無外界所稱「秋後算帳」情事。
五、陳冠宇院長未在鴻宇國際藝術任職,校內講座依規定支給鐘點費
有關外界質疑陳冠宇院長與鴻宇國際藝術有限公司之關係,陳院長已發表聲明,表示其並未在該公司任職或參與公司經營。
國際音樂家來臺演出期間,經紀公司洽詢國內各大專校院音樂系所舉辦座談、講座或其他專業交流活動,為音樂教育及國際交流的常見方式。本校音樂學系基於增進學生專業學習、拓展國際視野,以及提供學生與國際音樂家交流的機會,視教學需求安排相關活動。受邀音樂家來校辦理講座或交流活動,相關費用均依規定按標準鐘點費支給,並無利益輸送或其他不法情事。
有關學生校外實習,本校音樂學系設有應用音樂組,該組大三課程包含「音樂實務學習」,學生須至音樂學系簽約的職場單位進行實習。學生依各實習單位的面試及媒合結果,分別至不同單位實習;實習內容及相關權利義務,均依音樂學系與各實習單位所簽訂的合約辦理,並非由特定人士任意安排學生至單一公司工作。
本校尊重媒體監督及社會各界對大學治理、教師聘任與學生權益的關切,並將持續落實依法行政、程序透明及學生權益保障,就外界疑問提供必要說明。
臺北市立大學聯絡窗口
發言人 洪浦釗 0918077580
陳冠宇聲明
針對媒體報導本人與鴻宇國際藝術有限公司之關係,以及國際音樂家來校交流與學生實習等事項,為避免外界誤解,說明如下:
一、本人未在鴻宇國際藝術有限公司任職或支領報酬
鴻宇國際藝術有限公司負責人為本人妹妹。本人未在該公司擔任任何職務或兼職,未參與公司經營,亦未自該公司領取薪資或其他報酬。對於外界關切本人與公司負責人的親屬關係,以及是否涉及利益迴避,本人理解並尊重相關監督,也願意就實際情形及相關程序提供資料、配合查核。
二、邀請國際音樂家來校交流,是音樂教育常見的專業活動
國際音樂家來臺演出期間,其經紀公司通常會洽詢國內各大專校院音樂系所,安排大師班、講座或其他專業交流活動,使學生有機會向國際知名音樂家學習、接觸不同領域的專業內容,並拓展國際視野。此類活動為音樂教育及國際交流的常見安排。
本校音樂學系如基於教學需求安排相關活動,受邀音樂家的講座費用均依規定按標準鐘點費辦理。相關活動以學生學習及專業交流為目的,並無利益輸送或其他不法情事。
三、學生實習是應用音樂組的正式課程
本校音樂學系設有應用音樂組,該組學生大三課程包含「音樂實務實習」,學生須至音樂學系簽約的職場單位完成實習,以取得相關課程學分。
目前音樂學系與多個職場單位簽有實習合約。學生依各實習單位的面試及媒合結果,分別至不同單位實習,並非由本人指定學生前往特定公司。實習內容、期間及雙方權利義務,均依音樂學系與各實習單位所簽訂的合約辦理。該課程屬學分制實務學習,依實習合約規定,實習單位無須支付工讀費。學生參與的是正式課程實習,並非由特定公司任意調派或僱用為無薪工讀人力。
本人一向重視學生學習權益及行政倫理。對於外界提出的疑問,本人願意本於事實完整說明並接受檢視;但將正常的國際音樂交流及課程實習解讀為利益輸送或使用免費人力,與實際情形並不相符。
